(2017)浙0781民初6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永弟与王绍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弟,王绍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6205号原告何永弟,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姜婉贞,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星,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弟与被告王绍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永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永弟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淑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