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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进广、李计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广,李计谭,郑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广,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计谭,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郑鸿,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李进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计谭、郑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102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拥军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