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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恢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西同得利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平南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同得利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平南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同得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麻村路12号米兰小区3#商住楼802号房。法定代表人:贺燕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城西街。法定代表人:张伟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孟,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同得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同得利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08元、执行费8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在金融机构、工商、车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平南县武林镇有仓库2幢以及其与平南县土地储备中心在2006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第二项的规划回建用地内(沿路长103米,深15米,只有规划用地图,未办理相关权证)1523.17平方米土地一块。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以(2017)桂0821执恢8号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的账户存款,因对被执行人上述仓库及土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广西同得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与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广西同得利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一百零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琪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