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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王凤林与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林,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1388号原告王凤林,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石庆春,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陶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宁,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林与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凤林负担。审判员  郭佳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庆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