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郑史杰与吕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史杰,吕庆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3990号原告:郑史杰,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吕庆祥,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原告郑史杰诉被告吕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纪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郑史杰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庆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7000元货款。(变更后)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原告87000元,30日内归还50000元,余37000元言明及时归还。但款项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被告未作答辩。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87000元货款,并承诺其中50000元于1个月内支付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所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7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原告87000元,并于1个月内支付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现予以更正。被告欠原告87000元货款,有欠条为据,被告承诺其中的50000元,于1个月内支付,现货款支付期限已届满,余37000元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已约定支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庆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杰货款8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5元,由被告吕庆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滕 忠 元代理审判员 李 纪 昌人民陪审员 金 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