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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豆玉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豆玉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9370号原告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叶庄乡叶庄北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672870930G.法定代表人:王兰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豆玉真,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豆玉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红兵、被告豆玉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豆玉真向原告交纳物业费1401.4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26元(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已欠原告物业费1401.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交纳。被告辩称:原告所���欠物业费属实,被告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原告的物业管理存在脏乱差现象,对设施的维护、车辆、安全、环境等方面缺乏管理措施。经审理查明,原告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商丘市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豆玉真系该小区10号楼1单元1702室业主,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共欠缴原告物业费1401.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接受原告的物业服务后未及时缴纳物业费,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因原、被告之间对违约金没有具体约定,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拒付物业费的抗辩意见,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豆玉真支付原告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1的物业管理费140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豆玉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丕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