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安市兴平物资有限公司、武安市团城乡新世纪汽车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兴平物资有限公司,武安市团城乡新世纪汽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816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兴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万嘉工业品市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安市团城乡新世纪汽车队,住所地武安市东马庄。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18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写出撤销该案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