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凤花、彭杰等与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花,彭杰,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758号原告:李凤花,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彭杰,男,汉族,200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法定代理人;彭某,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彭杰父亲。俩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花,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江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泉,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灯,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凤花、彭杰与被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凤花、彭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花、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2元,减半收取7461元,由原告李凤花、彭杰负担。审判员 罗根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乐 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