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3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胡余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胡余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3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行长。被执行人:胡余胜,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胡余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余胜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余胜未履行。执行中,经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和有关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胡余胜名下无存款、房屋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胡余胜名下有牌照为渝XXX**号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不知去向、无法扣押。被执行人胡余胜外出、无法联系。现因被执行人胡余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