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申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李文涛、严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文涛,严军,田源,田廷福,田家俊,吕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申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文涛,女,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孙未鹏,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军,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源,女,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廷福,男,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家俊,男,1951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春英,女,1950年12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昆明市看守所服刑。再审申请人李文涛因与被申请人严军、田源、田廷福、田家俊、吕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3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文涛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严军并非本案借款出借人,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其不具备借款能力;实际出借人系王冠华,严军放弃田家俊、吕春英的保证责任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二审判决认定田家俊、吕春英在本案中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等,未对该事实产生的法定后果作出评价错误。一审判决超出一审原告的起诉范围,并据此作出判决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田源已经向严军提供了价值1488000元翡翠做抵押,应作为优先还款来源。此外,二审判决支付律师费86000元不合法。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案债权债务产生于被申请人严军与田源之间,现申请人无充分证据证实严军不是本案的实际出借人;且也无证据证实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事实,二审判决根据双方的数次“还款承诺”,确认吕春英、田家俊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因田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对违约金及月息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主张严军持有价值1488000元的抵押物翡翠,应作为优先偿还本案债务的问题,申请人就此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二审判决的律师费经审查,不超过云南省律师收费标准。综上,李文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文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曾庆娟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韩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保卓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