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7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崔巍、崔寒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崔巍,崔寒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7854号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83856694F。负责人:张金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娟,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巍。被告:崔寒冰。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崔巍、崔寒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君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