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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生杰与金磊、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杰,金磊,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1537号原告:李生杰,男,汉,1953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告:金磊,男,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告:金星,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公民省份证号码:×××,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原告李生杰诉被告金磊、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生杰于2017年10月26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杰撤诉。案件受理费为551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51元,由原告李生杰负担。审 判 员  胥 维代理审判员  樊玉伟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