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5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生杰与金磊、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杰,金磊,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1537号原告:李生杰,男,汉,1953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告:金磊,男,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告:金星,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公民省份证号码:×××,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原告李生杰诉被告金磊、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生杰于2017年10月26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杰撤诉。案件受理费为551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51元,由原告李生杰负担。审 判 员 胥 维代理审判员 樊玉伟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