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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丽丽与赵卫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丽,赵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丽,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王欢,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赵卫,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丽与被申请执行人赵卫保证合同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赵卫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靠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力平审 判 员 张忠林审 判 员 张彦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立成书 记 员 张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