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72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那某某诉被告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某,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722民初83号原告那某某,男,48岁,1969年3月14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杂多县温群滩,现住杂多县城。被告扎某某,男,藏族,年龄不详,系青海省杂多县城。本院在审理那某某诉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那某某负担。审判员 达哇才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永藏卓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