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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2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那某某诉被告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某,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722民初83号原告那某某,男,48岁,1969年3月14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杂多县温群滩,现住杂多县城。被告扎某某,男,藏族,年龄不详,系青海省杂多县城。本院在审理那某某诉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那某某负担。审判员 达哇才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永藏卓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