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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行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昌琼、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金桂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琼,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金桂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603行初219号原告张昌琼,女,生于1975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委托代理人蒋冬梅,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体育路上段36号。法定代表人高利秋,局长。第三人广安市金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石垭镇回乡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琼诉被告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昌琼承担。审 判 长  胡全胜人民陪审员  李本路人民陪审员  陈孝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