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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7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黄丽娥与沈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娥,沈仁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7118号原告:黄丽娥,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沈仁忠,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现下落不明。原告黄丽娥与被告沈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丽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仁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丽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沈仁忠向其偿还借款25400元及利息(以254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0.41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17年10月26日,黄丽娥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事实与理由:黄丽娥与沈仁忠系供销关系,沈仁忠于2015年9月15日向黄丽娥借款25400元用于购货,并出具相应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借款到期后,经黄丽娥多次催讨,沈仁忠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故黄丽娥诉诸法院。沈仁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予任何形式的答辩,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根据黄丽娥提供的借条、沈仁忠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庭记录等证据,对黄丽娥所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之债,受法律保护。首先,黄丽娥举示的证据已证明其与沈仁忠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沈仁忠经催讨后未还款,已构成违约,黄丽娥诉求其还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予支持。其次,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故黄丽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沈仁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丽娥借款本金254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9元,由沈仁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争志)审 判 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金 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茹 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