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4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继承与徐孝生、邢台县金车旗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承,徐孝生,邢台县金车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继承,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徐孝生,男,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邢台县金车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南王段村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继承与被执行人徐孝生、邢台县金车旗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48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执行回款1171元。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