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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继承与徐孝生、邢台县金车旗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承,徐孝生,邢台县金车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继承,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徐孝生,男,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邢台县金车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南王段村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继承与被执行人徐孝生、邢台县金车旗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48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执行回款1171元。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