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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7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宗雯与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张静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雯,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张静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381号原告:王宗雯,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己,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锦大厦A幢10楼。法定代表人:沈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静,女,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受理原告王宗雯诉被告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张静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王宗雯诉称,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团队出警旅游合同》;2.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66938.58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7000元;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系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张静系被告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移动微店加盟商。2017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被告为原告出境旅游提供服务,原告按约定给付232890元合同价款,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张静仅退还165951.42,尚有66938.58元未予退还,且被告张静承诺于2017年8月6日前赔偿原告损失7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张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二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再,现被告张静经常居住地在河西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