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方永奎申请执行石明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永奎,石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方永奎,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生,住赫章县财神镇。被执行人石明富,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生,住赫章县财神镇。本院在执行方永奎与石明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7执1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