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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仁林与被告永州市新鸿远物流有限公司、周高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仁林,永州市新鸿远物流有限公司,周高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602号原告:孙仁林,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永州市新鸿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周海,该公司经理。被告:周高平,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孙仁林与被告永州市新鸿远物流有限公司、周高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仁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仁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仁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1446.5元,由原告孙仁林承担,本院依法免交。审 判 长  成向阳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露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