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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凤兰申请执行白二小、韩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兰,白二小,韩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203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二小,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韩翠琴,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凤兰与被执行人白二小、韩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二小、韩翠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