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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349号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关村。组织机构代码:74041XXXX。法定代表人:隗腾飞,经理。被告:杨文华,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