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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巫奕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奕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161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奕怀,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奕怀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尤秋勇、代理检察员欧钧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奕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巫奕怀在南安市溪美民主街133号店面前路边,趁尹某醉酒睡着时,盗走尹某放在裤子后口袋的酷派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现该手机已追还被害人尹某。2、2016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巫奕怀在南安市溪美安盛超市门前路边,趁黄某醉酒睡着时,盗走黄某的华为荣耀8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63元)。现该手机已追还被害人黄某。3、2017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巫奕怀在南安市医院急诊大楼对面公交车站,趁陈某醉酒睡着时,盗走陈某放在裤子口袋里的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FMI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1.6元)及放在手机壳内的陈某公民身份证1张,后被告人巫奕怀返回欲对陈某再次实施盗窃时,因陈某醒来,被告人巫奕怀即逃离现场。现上述手机2部均已追还被害人陈某。4、2017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巫奕怀在南安市溪美丽景商务酒店前公交站,趁阮某醉酒睡着时,盗走阮某放在上衣口袋里的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17元)。现该手机已追还被害人阮某。2017年7月3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溪美街道镇山村车兜43号抓获被告人巫奕怀,并当场查获上述手机。审理中,被告人巫奕怀的亲属自愿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巫奕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尹某、黄某、陈某、阮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手机串号信息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奕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扒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巫奕怀多次扒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巫奕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本案大部分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巫奕怀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巫奕怀已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巫奕怀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巫奕怀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巫奕怀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巫奕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巫奕怀退出违法所得赃物公民身份证1张,返还被害人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生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宝兴速录员  朱青云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