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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范梦林与王益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梦林,王益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792号原告范梦林,男,生于1945年10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王益民,男,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现住陕西省宁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梦林与被告王益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梦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梦林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梦林负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秀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