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范梦林与王益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梦林,王益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792号原告范梦林,男,生于1945年10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王益民,男,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现住陕西省宁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梦林与被告王益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梦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梦林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梦林负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秀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