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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曹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6刑初8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下岗职工,住陕西省榆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16日被绥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强、刘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系下岗职工、无固定收入且负有债务,名下仅有坐落在绥德县名州镇东门滩5栋7-5-10号单元住房一套。2002年至2003年间,该房产被曹某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2016年8月5日,因曹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该房产被绥德县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间该房产的房产证由曹某的家人保管。2015年4月,被告人曹��因故向其朋友孙某贷款人民币15000元,约定月息2分,每三个月清息一次。2015年5月,曹某再次向被害人孙某提出贷款人民币10000元,孙便要求曹某提供抵押,否则不予贷款。曹某为了顺利从孙某处取得贷款,便拿出家中的假房产证(曹某自述2004年间,自己在做“养车”生意时,因大车挂靠的运输公司需要财物抵押,曹某便用自己住房的信息在榆林通过野广告办理了该假房产证用于运输公司抵押。不做“养车”生意后,曹某就从运输公司拿回该房产证。)提供给孙某作抵押,孙某误以为抵押的房产证为真,便当场给曹某提供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曹某又陆续几次向孙某贷款,孙某均认为有房产证做抵押,故放心的给曹某放贷。过程中,曹某因无力还息,就将利息全部写入借据中。2016年3月16日孙某因另一事由给被告人曹某放贷人民币20000元,同日经二人合计后,曹某将之前所有的贷款和利息合计人民币88000元向孙某写了一张新的借据,该借据包括应支付的利息约人民币10000元,之前的贷款条据全部予以销毁。2016年5月8日曹某向孙某支付利息人民币5200元。2016年8月2日,孙某向被告人曹某催要欠款,曹某向孙某写了内容为“我借孙某的钱,以借据为准。在今年年前先还六万,下欠数在年后结清。如结不清,现住房同意老孙入住,属老孙所有”的协议书。后曹某并未在约定时限内还款,孙某在绥德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后,得知曹某押给自己的房产证为假证,方知自己受骗。综上所述,扣除借款15000元和另一事由的贷款20000元,以及利息10000元和利息5200元,被告人曹某共骗取孙某现金人民币37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受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偿还其余贷款,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曹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有异议,只对用假房产证抵押的贷款10000元予以认可,其余的27800元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系下岗职工、无固定收入且负有债务,名下仅有坐落在绥德县5栋单元住房一套。2002年至2003年间,该房产被曹某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2016年8月5日,因曹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该���产被绥德县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间该房产的房产证由曹某的家人保管。2015年4月,被告人曹某因故向其朋友孙某贷款人民币15000元,约定月息2分,每三个月清息一次。2015年5月,曹某再次向被害人孙某提出贷款人民币10000元,孙便要求曹某提供抵押,否则不予贷款。曹某为了顺利从孙某处取得贷款,便拿出家中的假房产证提供给孙某作抵押,孙某误以为抵押的房产证为真,便当场给曹某提供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曹某又陆续几次向孙某贷款,孙某均认为有房产证做抵押,故放心的给曹某放贷。过程中,曹某因无力还息,就将利息全部写入借据中。2016年3月16日孙某因另一事由给被告人曹某放贷人民币20000元,同日经二人合计后,曹某将之前所有的贷款和利息合计人民币88000元向���某写了一张新的借据,该借据包括应支付的利息约人民币10000元,之前的贷款条据全部予以销毁。2016年5月8日曹某向孙某支付利息人民币5200元。2016年8月2日,孙某向被告人曹某催要欠款,曹某向孙某写了内容为“我借孙某的钱,以借据为准。在今年年前先还六万,下欠数在年后结清。如结不清,现住房同意老孙入住,属老孙所有”的协议书。后曹某并未在约定时限内还款,孙某在绥德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后,得知曹某押给自己的房产证为假证,方知自己受骗。综上所述,扣除借款15000元和另一事由的贷款20000元,以及利息10000元和利息5200元,被告人曹某共骗取孙某现金人民币37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受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偿还其余���款,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证据证实:1.红底色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所有证”簿壹本。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曹某,男,生于1961年9月13日,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被告人免冠正面照片,证明被告人曹某的相貌特征。4.受案登记表,证明绥德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10日对“孙某被曹某用假房产证骗取9.5万元”案受案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5.立案决定书,证明绥德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10日对孙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6.破案经过,证明2017年4月25日,孙某向绥德县公安局报案称:一个叫曹某的男子用假房产证向其骗贷,本息累计达9.5万元。2017年5月10日早8时许,民警在曹某的住处将其传至绥德县公安局。曹某到案后对其使用假房产证向孙某贷款的行为供认不讳。7.拘留文书,证明被告人曹某于2017年5月27日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通知其家属,并依法变更羁押期限,但曹某本人拒绝在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上签字。8.逮捕文书,证明被告人曹某于2017年6月16日被绥德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并依法通知其家属。9.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2017年5月10日从曹某身上扣押的相关物品,及2017年5月11日的发还情况。具体有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已发还)、2015年创业促��业申请报告及贷款申请报告(已发还)、公司章程(已发还)、房产证明(已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已发还)、开户许可证(已发还)、合伙养殖协议书(已发还)、马维斌住院清单(已发还)、盖有绥德县民政局公章的A4纸壹张、绥德县财政局红头文件(已发还)、陕西信合卡壹张(已发还)、中国工商银行卡壹张(已发还)、机动驾驶证壹本(已发还)、购电卡壹张(已发还)、钥匙贰串(已发还)。10.合伙养殖协议书复印件,证明2017年4月16日,王某、孙某、雷某、曹某四人签订了该合伙养殖协议书。11.房产证明,证明有5孔窑洞属曹某所有,无偿提供与绥德县聚森养殖有限公司使用,村山坡荒地500亩承包给聚森有限公司占用。12.开户许可证,证明中��人民银行绥德县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批准绥德县聚森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绥德县支行开户,其账号为**,法定代表人为曹某。13.营业执照,证明绥德县**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为猪、牛、羊、鸡、山兔养殖,成立日期为2014年l1月26日。14.被告人曹某指认其使用的假房产证照片,证明曹某照片中所使用的房产证是假的。15.扣押清单及房产证复印件(假证),证明绥德县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5月10日从孙某手中扣押了编号为“绥德县房权证产字第**号”房产证壹本及该房产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为曹某,坐落于名州镇。16.绥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证明房权证产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曹某��无登记房屋产权档案信息。17.来源于绥德县房产交易中心的相关材料和绥德县人民法院的相关材料(房屋所有权审核表、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绥德县人民法院介绍信),证明万莉梅和曹某之间的经济纠纷状况,以及曹某名下的(绥编03571号,国编4271号,土地证号20021**号)房产已被查封,且曹某因妨害执行于2016年9月8日被拘留十五日。18.欠条复印件,证明曹某于2016年农历二月初八向孙某贷款捌万捌仟元(利息贰分),2016年8月2日向孙某借款7000元;2016年5月初八还老孙利息5200元;曹某借孙某的款以借据为准,在2016年年前先还六万,下欠数在年前结清,如结不清,现住房同意老孙入住,属老孙所有。19.孙某、雷某��供的合伙养殖协议书复印件,证明署名为“曹某”的在该协议书上书写的说明。其内容为“孙某于4月21号退股。从此,养殖场与孙某无任何经济关系”、“雷某于4月21号退股,至此,牧场与雷某无任何经济关系”。20.被害人孙某提供的请求解放曹某谅解书,证明因曹某家人偿还了曹某所欠的所有贷款,且曹某之前也经常帮助自己,现自己对曹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恳请免予曹某的刑事责任。21.雷某提供的欠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曹某向雷某贷款时间、数额、利息等相关情况。22.证人曹某2提供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复印件,证明“绥房权证私字第*号”房产证上设有抵押权;“绥德县国用(029)字2002145号土地使用证”的使用人为曹某。23.情况说明,证明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以前的客户档案信息已经无法查询调阅。24.曹某1的证言,证明曹某在外面欠了不少债务,在他们兄弟姊妹处借了不少钱,欠自己40万元,他没什么资产,也没什么收入,修了个养殖场,但还没有开始经营。自己到公安局是受曹某妻子马春梅的要求领取被扣押的物品。25.雷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和曹某之间的贷款情况及签订入股协议的过程,曹某1替曹某处理了和自己之间的贷款,现曹某不欠自己的钱。(有关入股协议证明内容同孙某一致)具体如下:从2013年5月30日至2017年3月11日共分五次向其贷款总计14.9万���,从来没有给其清过利息和本金。曹某老婆的工资卡因为他欠钱被法院查扣着,房子也查封着,其觉得他没有什么偿还能力。被告人曹某为了让王某投资养殖场,2017年4月1日左右找到其和孙某,让其和孙某假装入股,签个假协议,只要其邻居王某相信了,给他养殖场投资,养殖场就能赚钱,还能用养殖场从西安、榆林至少贷100万的款,到时一定第一时间还其和孙某的帐,其和孙某觉得或许是个机会,就同意了。2017年4月16日其与曹某、孙某、王某在童大饺子馆把协议签了,期间曹给王某介绍其和孙某及养殖场经营的事,其和孙某基本没插话。后期和孙某一起要求曹某给他们写点东西证明合同是假的,在2017年4月21日曹某在其的协议上写了“说明:雷某于4月21日退股,从此养殖场与雷某没有任何经济关系。曹某”这样的话。其本身并不愿意入股,是为了让他还钱才签的,其并没有按协议支付股款。现在曹某1把曹某欠其的钱全部归还了。26.张某的证言,证明一两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自己开车陪曹某去过崔家湾老孙家贷款,到了老孙家,曹某就进老孙家房子了,自己一直呆在院子逗狗,自己不知道曹贷了多少钱,当日也没听曹提起过房产证,自己只陪他贷过一次款。27.曹某2的证言,证明自己受母亲委托将她保管的“绥房权证私字第035**号”房产证和“绥德县国用(029)字2002145号土地使用证”向办案民警提供。自己父亲下岗后没有工资,都是他自己做生意,他的开支都是他自己赚的开支着,自己和母亲不怎么管。28.雷某1的证言,证明雷家后沟村有一个小名叫彦发的,户口迁到了永坪。2014年村里有个推山工程,但该工程至今仍在审批中,自己认识曹某,但曹某没和自己申请要办推山工程。29.雷某3的证言,证明曹某得知自己自家哥哥在省国土厅担任领导后,就因我们村的推山工程多次找我承包,但自己并没有能力帮他安排工程,也未给他任何承诺并签订过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30.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自己和曹某的认识过程、曹某和自己的贷款过程、以及曹某用房产证作抵押和自己贷款的具体过程,以及自己如何知道房产证是假的的过程。具体如下:贷款过程:第一次:2015年4月,曹某和霍某来到自己家,曹某说想办个牧场,向自己贷款1.5万元,刚开始不准备给他货款,霍某给自己介绍了曹某的经济条件,并承诺当保人,自己就给曹某贷款1.5万元,月息贰分,曹某给自己打了贷款条子,曹和霍某都签了字、按了手印。第二次:2015年5月以后,曹某将他的房产证抵押给自己,分四次共贷款5.3万元,月息贰分,曹在条子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第三次:2016年农历二月初八,曹某拿着一份雷家后沟推山工程包工合同书,并表示这个工程他承包了,又向自己贷款2万元,自己看了一下合同,以为曹能赚到不少钱,就放心的给曹贷了2万元,后自己和曹商量把之前所有的贷款条毁掉,合并为一根8.8万元的贷款条,利息也是贰分,三个月清一次利息,曹在贷款条子上签字按了手印,并提出想让自己帮忙管他承包工程的账,承诺工程款一到账就归还,后曹一直敷衍自己,也没听说他承包的工程开工,也不知道真假,2016年曹某给自己还了利息5200元。第四次:2016年8月2日曹向自己借款7000元,自己和曹写下内容是“曹某在今年年前先还我6万,剩下的年底还清,如果还不清,房子让孙某入住,所有权归孙某”的一份协议书,后来曹找各种理由至今未还钱。得知房产证系假证的过程:2017年3月自己在绥德房产所对曹某给的房产证进行了防伪查询,发现是假的,并向曹求证过,曹没有否认是假证,并告知自己他还用这个假证贷过20万元,但曹名下确实有一套假房产证上登记信息的房产。因为怕撕破脸,自己再没提假房产证的事。入股协议的相关情况:自己签订入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让曹某还钱,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曹某多次找自己假装入股他的养殖公司,并告诉自己外地人看见自己他人入股,会入股30万,这样养殖场子有了资金,可以抵押贷款,就可以归还自己的欠款,曹也用同样���话说动了雷某,并让自己和雷某配合他,装着一起签协议,2017年4月16日,自己同雷某、孙某、一个外地人签了入股养殖场的协议,自己为了要钱才签协议的,但自己没有入股场子的意思。自己、雷某、曹某都没有给入股款,也没听说王某给过入股款,第二天雷某打电话告诉自己协议有问题,自己就和雷某一起给曹打电话,在4月21日把曹叫到自己家,要求曹写个东西,证明自己不是股东,曹便在自己的协议上写了“孙某于2017年4月21日退股,从此与养殖场没有任何经济关系,2017.4.21号,曹某”这样的话,在雷某的协议上也写了类似的话。和解的情况:自己提供的谅解协议书是真实的。曹某1以现金的方式归还了曹某欠自己的债务,希望对曹某从轻处罚。曹某具体分多少次向自己贷款,自己不清楚,因为打8.8���元的贷款条子已抽,每次的贷款金额为1万元、1.5万元不等。自己和曹某之间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具体情况:自己得的利息就是最开始曹某和保人向自己贷款1.5万的本金及后来他用假房产证向自己抵押后,自己向他几次贷款的本金所得的利息。这些利息,让自己算算(计算3分钟……)最开始的1.5万的贷款时间现在基本清楚着,2015年4月至2016年农历二月初八(2016年3月16日),共计近11月,以月息2分计算,就是3300元左右,这3300元左右后来都打到了假房产证抵押后的贷款条子里了;至于用假房产证开始贷款的5.3万(含自身本息及前面计算的3300元利息)中,因每次他贷款1万或1.5万,而且时间是递减的截止2016年农历二月初八(2016年3月16日)所还利息也是越来越少,我这里大体估算就是7000元左右的利息,4.3万的本金。以上合计,我前期在曹某处得���1万左右的利息,但实际这些利息都打到了5.3万的贷款条子里了,其他的都是自己的本金。在2016年农历五月左右,因那8.8万的3月一结息到期,曹某曾给自己开过5000元利息,这个钱当时自己拿走了。31.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证明自己的家庭情况、个人简历,且认识孙某,二人是十多年的老朋友,有经济往来,自己总共向孙某贷款9.5万元。以及自己办假房产证的具体过程和拿假房产证抵押给孙某的具体过程。具体如下:自己的贷款情况。自己共欠孙某本息9.5万元。自己于2014年11月在绥德县办了一个聚森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次)2015年夏天,自己因该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就和自己姑舅霍某一起来到孙某的老家,向孙某贷了1.5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没有约定还款时间,霍某当的保人。第二次,��约过了一个多月,自己又因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便给孙某打电话想再贷1万元,孙某要求自己把房产证给抵押上才给自己贷款,后自己就拿着房产证和朋友张某一起来到孙某家里,把房产证抵押给孙某,向孙某贷款1万元,约定月息为贰分,并给孙某写了贷款条子,这次是自己和张某一起去的。之后自己又向孙某贷款三四次,具体次数自己不记得,每次就是1万元或者1.5万元的样子。结不起利息时,继续把利息加到本金里,再次给孙某写了贷款条子。2016年农历二月初八自己承包到雷家后沟的一个推山工程,又向孙某贷款2万元,这次打贷款条时,应孙某要求,也为了结前面贷款的利息,将之前所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连这次贷款的2万元,合并给孙某打了一张8.8万的贷款条,约定月息为贰分,口头约定三个月结一次利息。2016年的农历五月初八,自己给孙某结了5200元利���。2016年8月2日,因为支付盖牧场工人的工资,自己向孙某借款7000元,这次没算利息,打了7000元的借条,当日自己还给孙某写了个内容是“年前先还6万元,年后把剩下的钱结清,如结不清,我的房子给孙某住,并归孙某所有”的协议书。由于资金困难,聚森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还没营业。自己每贷款1万元,打下1万元的条,往往能拿到八九千元,其他的被扣为利息。在这8.8万元里大概有1万元左右的利息。有关入股的情况:2017年4月16日,自己和王某、孙某、霄兑田商量由他们入股自己开的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合伙养殖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每股15万元,共计60万元,且孙某向自己提出,自己向他贷款的钱,算作入股钱,缺下的钱,由孙某自己向我们公司补足。该合伙养殖协议是我们四人自愿签的,但自己欠孙某的本金和利息能不能算入股,还要其他人同意,自己个人还是愿意把这个欠款顶入股的钱,但9.5万元现在还是欠款,自己现在没有能力给孙某还9.5万,但可以通过自己个人在外以赊账等方式在自己其他基建、材料上拿回东西,顶为孙某的9.5万股金,总归欠不下。自己向孙某贷的钱都用在养殖场的基础建设了。办假房产证的原因和具体过程:自己和张某一起向孙某贷款1万元抵押的房产证是自己在榆林办的假证,大约是在十几年前,自己因做生意需要资金,真房产证抵押给银行贷款了,2004年8月9日,自己在榆林宏兴汽贸公司买了一个大型半挂车,东洲运输公司需要房产抵押,自己就在榆林通过野广告,花了150元办了一个和自己家住房信息一样的房产证,后来不养车时就把这个假证拿回家,自己买车时按时还月供着了。一直到2015年,养殖场资金困难,自己为了向孙某贷款,就把这个假证拿出来给了孙某,向孙贷款1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后,孙某知道自己的房产证是假的一事,问过自己向他承认了假房产证一事。且自己告诉他房产证信息是真的,自己一定欠不下这个钱,后来他也没说什么。自己欠外债的情况及还款能力:自己在法院有两起账务案子,涉案数额分别为5万元、42万元,自己的房子还被法院查封了,还在亲戚处有些欠款。欠弟弟曹某130多万,欠妹妹曹绥琳20多万,欠四弟曹军平30多万,这些债务是自己十几年前养车以及近二年修牧场时赔下的。自己的资产只有五一队那儿的单元房和曹家寺坪村的牧场了。自己本人没有还款能力,但是可以通过向别人借或者银行贷款偿还。承包雷家后沟推山工程的情况:自���承包到了雷家后沟推山工程,当初是跟雷某(雷廷发)口头商量的,后来该工程因征地问题至今搁置着,因为雷某当初答应的特别肯定,所以自己很放心的认为自己可以承包该工程,于是自己准备过一个草稿合同,孙某可能见过这个合同,该合同后来被自己丢了。但实际自己没与该村的相关责任人签订相关工程协议。且自己与雷某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自己的生活来源:自己没有固定收入,自己有A2驾驶证,没钱了就给别人开几个月车,就够几个月的生活费了。2015年法院判决自己偿还万莉梅42万元(当时自己只向对方贷款5万元,月息1角2分,利滚利欠下这么多),现在已经还了几万,去年年底开始每月归还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有异议,认为其中27800元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曹某亲属将诈骗赃款在案件侦查期间全部退还于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工具假房产证一本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犯罪工具假房产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强泽盼审 判 员  王小东人民陪审员  张东红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