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大庆市瑞泰电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聂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瑞泰电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瑞泰电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刘仁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聂华,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大庆市瑞泰电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60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聂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张俊涛审判员 金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洪旭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