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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谢春喜、肖千书、陈树平、韩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谢春喜,肖千书,陈树平,韩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曲戈涛,行长。被执行人:谢春喜,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肖千书,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陈树平,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韩长江,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谢春喜、肖千书、陈树平、韩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禹商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谢春喜、肖千书、陈树平、韩长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谢春喜、肖千书共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4025.31元,被执行人陈树平、韩长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谢春喜、肖千书、陈树平、韩长江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过寻找未发现被上述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上述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