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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7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锐锴与刘海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锐锴,刘海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272号申请执行人周锐锴,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刘海泳,男,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其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向本院举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马少锋执行员  吕冬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