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功安、邓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功安,邓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终 本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103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负责人岳鹰,行长。被执行人陈功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邓巧云,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功安、邓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功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41元(已通知领取);查封被执行人邓巧云下的丰田牌CA7180CHEVCE4车辆(车牌号粤B×××××),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该车辆暂无法处分。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月明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