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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3688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688号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振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增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顶,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某,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起诉。审 判 长  杨立江人民陪审员  闫长俊人民陪审员  沈茂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小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