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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1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梁会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梁会智,涂登和,涂登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1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城东工业园上海北路611号A32-117被执行人:梁会智,女,汉族,1972年2月13日,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涂登和,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涂登江,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会智、涂登和、涂登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会智、涂登和、涂登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