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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071号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陶厂镇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40522571754711W。法定代表人:杨校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圣立军,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丰祥路与支一路交叉口(海兴园林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79299263。法定代表人:张安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商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95708891Q。法定代表人:梁晶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能友,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