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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定林、陈春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定林,陈春林,白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再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定林,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春林,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白春燕,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再审申请人陈定林与被申请人陈春林、白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陈定林以其自身原因致原审被告身份出现错误,使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浙0225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主体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浙0225民申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定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定林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陈定林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浙0225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审原告陈定林负担。审判长 翁 羽审判员 张海科审判员 林 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