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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终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帅帅、武文杰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帅帅,武文杰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62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帅帅,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邯郸市邯山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辩护人任好雄,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文杰,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邯郸市邯山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抓获,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坤鹏,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帅帅、武文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冀0428刑初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帅帅、武文杰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广某县李某2因故曾从邯郸市山友物资有限公司有偿借款。后该公司向李某2追要借款。2015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刘帅帅、武文杰等三人根据该公司指派驾乘一辆越野车到广某县城北平苑住宅小区南院找李某2催要欠款。这时李某2妻子吴某1带着一个六岁孩子回到该小区的自家,刘帅帅、武文杰等以要债为由未经吴某1同意进入李某2家,光着膀子露着纹身打牌、看电视,并在李某2家吃喝拉撒睡,吓得李某2的孩子不敢在家、被迫送到亲戚家住。后经李某2、吴某1夫妇多次劝告,拒不退出,直到次日晚上10时许,李某2的弟弟李某1来到李某2家并因要债事宜与刘帅帅、武文杰等发生争执,刘帅帅、武文杰等打伤李某1,致李某1头面部疤痕(发际内长度累计6.8cm,发际外长度为2.5cm)等伤,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显示,现场位于广平县北平苑小区南院6号楼3单元301室。地面上有一破碎花盆,花盆中的植物及土壤散落地上。客厅茶几上放有易拉罐啤酒、两盘凉菜、罐头等食物。地上有一破碎玻璃相框,客厅地面至走廊有292cm×215cm滴落状血迹。2、公安机关提取的李某2手机短信显示,2015年5月8日李某2手机收到陈某的追要欠款的短信。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4、辨认笔录记载,李某2、吴某1均对刘帅帅的照片混合辨认准确。5、被害人吴某1陈述,其是李某2妻子。2015年5月8日12点左右,他仨到其家,坐在客厅的沙发上,光着膀子露着纹身看电视、抽烟、打扑克,还用其家碗筷喝酒、吃饭,还在其家睡觉。其让他们离开,他们不走还说拿不走钱,一直住在其家。他们把其六岁孩子吓哭、不敢在家,其让亲戚把其孩子接到亲戚家住。其一直在卧室,不敢去客厅。次日晚上10点左右,他仨和李某2说话时,李某1过来就和他们理论,这时坐在沙发上的那个人就向另外两人使了个眼神,随即他仨拦住李某1,其和丈夫过去拉那个使眼神的人,另外两人一前一后推打起李某1,把他推倒,其中一人拿东西朝李某1头上打了一下,李某1头上流血了,他仨跑了。6、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5年5月8日中午,其接到妻子吴某1的电话说他仨强行进到其家,并说拿不到钱或者手续是不会走的。当天下午其为了让他仨离开其家,其去邯郸找陈某,未果。晚上其回到家并敲门,这时一个光着膀子的年轻人把门打开,身上还有纹身,其见他仨在打扑克,其中两个人光着膀子,都抽着烟、看着电视。其给他们说好话让他们先走,钱会给他们的,他们还是不走。饭后有两个年轻人就在其家的沙发上睡下了,另外一个人去楼下的车里了,其和妻子整夜也没睡着。次日早上,其又劝他们走,他们说他们也不当家,陈某说了算。于是其又去邯郸找陈某,让他仨离开其家,又未果。晚上其又回到自家,其见他仨在沙发上光着膀子用着其家的碗筷正在喝酒,其妻在卧室哭。后其走到客厅劝他仨走,他们就是不走。这时其弟李某1来到其家并跟他仨理论几句,他仨挺激动的,其中两个年轻人一前一后就去打李某1,刘帅帅也要打李某1,其赶紧拦住刘帅帅,听见“砰”的一声,其扭头一看李某1头上流血了,他仨都跑了。7、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5年5月9日晚上10点半左右,其去其三哥李某2家了。到后,其见有三个要债的并和他们理论,他仨情绪挺激动的,有两个年轻人一前一后打其,另一个年轻人从沙发上起来也打其,这时其后面的那个人拿东西朝其头上砸了一下,其头上流血了,他仨往楼下跑,其用手捂着头就追他们,他们开车跑了。8、证人刘某证言,其是李某2亲戚。2015年5月8日12点半的时候,其姨吴某1给其打电话说她家有事,让其把她儿子接到其家。其接她儿子时,她儿子还正哭着,她说家里边有三个年轻人不走。9、证人邵东凤证言,其是李某2邻居。那天晚上,李某2家有人大声吵闹,后楼道里有很响的下楼脚步声,其出门看见该楼的楼梯上有血迹。10、证人翟某证言,其是李某2邻居。那天晚上,其听到李某2家有打砸东西的声音、玻璃声以及门被砸的特别响。其见楼道内的阶梯上有很多血迹。11、证人陈某证言,李某2从该公司借钱,至今有好几十万没还。该公司法人是其三哥陈占盘,其是总经理。2015年5月8日到广某找李某2要账的刘帅帅等是该公司人。12、证人王某证言,其在邯郸市山友物资有限公司工作过。该公司和广某李某2有经济上的来往。该公司刘帅帅是公司法人陈占盘亲戚。13、被告人刘帅帅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在邯郸山友物资有限公司上班。李某2差该公司钱。2015年5月一天中午,其和公司员工付康松、武文杰到广某县北平苑小区路南的那个院找李某2要账,这时李某2媳妇带着孩子回来了,我仨就跟着她进了李某2家。进后其、付康松、武文杰在客厅坐下,她进卧室了。约一小时后,她让一个女的把她孩子接走。我仨继续在客厅看电视、等李某2,她一直在卧室。直到晚上11点多钟,李某2从外边回来并说钱紧,后李某2带我仨到一个饭店吃饭,吃后其在车上睡,让付康松和武文杰去他家客厅睡了。第二天早起,李某2开车走了,其从车上睡醒以后就去李某2家了。我仨在李某2家又待了一天,晚上10时许,我仨在李某2家喝酒时,李某2回来并说还款的事,李某2的兄弟李某1进门就说,欠钱进家要啥了。接着双方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其先听见客厅地上啥东西摔碎的声音,后看见李某1头上流血,紧跟着我仨离开李某2家走了。14、被告人武文杰在侦查阶段供述,2015年5月的一天,根据公司安排,其和付康松、刘帅帅一起来广某找李某2要账,中午,李某2妻子带着孩子回来了,他仨跟着她进了她家,他仨在客厅坐下,她回屋休息了。当天晚上,李某2从外面回来并说没有借到钱,还说要拿什么物品作抵押,后李某2就带他仨去吃饭了。饭后他仨跟着李某2一起回到他家,其和付康松在他家客厅的沙发上睡了一夜,刘帅帅在车上睡了。他俩在李某2家睡醒后,刘帅帅也过来了。当时他仨在李某2家玩手机、看电视,李某2回来之后就说要账的事。李某2的妻子一直在卧室。次日晚上,他仨弄了点菜,买了一箱啤酒在李某2家喝酒,李某2回来后还陪着他仨喝酒。这时李某1从外面过来并因要账事宜与他仨发生争执,他仨离开李某2家。他仨在他家整个期间的吃喝拉撒都在他家解决,吃喝是从外边买的。15、武文杰、付康松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16、广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刘帅帅的到案证明。17、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巡警大队出具抓获证明记载,2016年5月11日晚上,该队干警在邯郸市区某银行门口抓获被告人武文杰。18、被告人刘帅帅、武文杰户籍证明。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帅帅、武文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并有殴打情节,扰乱居住安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刘帅帅、武文杰均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帅帅、武文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提出是经李某2妻子吴某1同意才进入李某2家,李某2夫妇没有要求过其离开;李某1的伤情鉴定结论不真实;其行为是为了维护本公司民事权利,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为是犯罪。刘帅帅上诉提还出其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帅帅、武文杰上诉均提出是经李某2妻子吴某1同意才进入李某2家,李某2夫妇没有要求过其离开的意见,经查,与被害人李某2、吴某1及证人刘某陈述等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不符,又无其他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故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帅帅、武文杰上诉均提出李某1的伤情鉴定结论不真实的意见,经查,该伤情鉴定委托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相关资质,鉴定方法和依据亦无不当,并有住院病历等证据相印证,故该鉴定结论具备证据效力。所提上诉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帅帅、武文杰伙同他人以要债为名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拒不离开,时间长达三十余小时,并将前来制止的被害人李某1殴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刘帅帅、武文杰侵入他人住宅时间较长,期间还致人轻伤,情节严重,故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帅帅、武文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提出其行为是为了维护本公司民事权利,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为是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帅帅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其虽有投案情节,但一审当庭不如实供述侵入他人住宅并打伤被害人李某1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认定条件,故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军良审判员  张耀旗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冀荟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