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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上海卡哇依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真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卡哇依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真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4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卡哇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78号3层780室。法定代表人:李娜,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县真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5幢2D011-2D012号。法定代表人:宋艳君,系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上海卡哇依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哇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县真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终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卡哇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真鼎公司提供货物确有质量问题。卡哇依公司与真鼎公司业务员凌智的往来邮件及卡哇依公司与其客户的往来邮件,证明真鼎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导致卡哇依公司损失人民币485700元。(二)卡哇依公司确有多余货款支付给真鼎公司,真鼎公司应予归还。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是卡哇依公司预付款后真鼎公司发货。双方之间交易的单价统一是12元每米,卡哇依公司实际收到1015682.58米,总计收货价值12188190.96元,卡哇依公司总计付款12656639.15元,多付468448.19元,另50000元应予扣除,卡哇依公司实际多付418448.18元。真鼎公司仅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作为证据证明交货的数量是不正确的。(三)一审判决书有两处表述有违司法公正,二审又未予纠正:一是“相反原告结欠我方及我方客户400多万”;二是“本院据当前证据认定被告向原告至少交付了价值12910864.44元的货物”。卡哇依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卡哇依公司主张真鼎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向真鼎公司多付货款,卡哇依公司对其主张的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对此一、二审已经作了详尽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卡哇依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至于卡哇依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表述不当的问题,其提出的第一处内容系一审判决对真鼎公司的抗辩意见的记录,符合裁判文书的书写规范要求,第二处内容已经由二审判决予以纠正。综上,卡哇依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卡哇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卡哇依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