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师亮与李耀功、李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师亮,李耀功,李秋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2458号原告:梁师亮,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李耀功,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李秋英,女,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师亮诉被告李耀功、李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耀功、李秋英价值121,000元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耀功、李秋英的银行存款12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詹 杰人民陪审员 郭俊威人民陪审员 吴丽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