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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2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欧小清与林浩礼、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小清,林浩礼,林海,林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241号之三原告:欧小清,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林浩礼,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林海,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浩礼、林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浩礼、林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枫,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锦锋,男,1977年2月26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欧小清与被告林浩礼、林海、林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欧小清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小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877元,减半收取计5438.5元,由欧小清负担。审 判 长  黄仲渊审 判 员  俞桂天人民陪审员  谢必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楚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