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志强申请执行董春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强,董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783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董春燕,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4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志强申请执行董春燕离婚纠纷一案中,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阆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春燕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斌审判员 汪椿林审判员 马 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济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