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刑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秦白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白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刑终391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白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水城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6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白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黔0201刑初5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白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秦白军退赔被害人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8元。原审被告人秦白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白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秦白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白军撤回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含勇审判员 任天贵审判员 肖祥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