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阮国洪、俞建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阮国洪,俞建新,方洪坤,方朋良,郑忠祥,郑水良,陈国伟,徐祖洪,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4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国洪,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建新,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洪坤,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朋良,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忠祥,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水良,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如根,区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立毅,市长。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国伟,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祖洪,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阮国洪、俞建新、方洪坤、方朋良、郑忠祥、郑水良、陈国伟、徐祖洪(以下简称阮国洪等8人)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余杭区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杭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浙01行初46号行政判决,驳回阮国洪等8人的诉讼请求。阮国洪等8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浙行终96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阮国洪、俞建新、方洪坤、方朋良、郑忠祥、郑水良(以下简称阮国洪等6人)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王展飞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阮国洪等8人向余杭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阿里巴巴淘宝城建设项目)涉及永福村征迁拆迁工程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工程拆迁资金拨付需用审定、审批情况等信息。余杭区政府于同月25日受理阮国洪等8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5年10月9日,余杭区政府向五常街道办事处发送[2015]第25号依申请公开交办单,要求其针对阮国洪等8人的申请反馈相关情况,按照征求意见单要求,提出公开意见。后五常街道办事处填写《余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征求意见单》,载明:该信息部分存在,该信息公开主体为五常街道办事处、杭州未来科技城,该信息可公开及其主要内容:1.涉及永福村征迁拆迁工程资金预算,因该项目是杭州未来科技城首期征迁项目,我街道边征迁边向未来科技城审批资金,故未做前期预算。2.资金来源为杭州未来科技城。3.资金运用情况中,征地工程款项我街道共发放25517966元,拆迁工程补偿支付总户数124户,补偿总额为140206401元。4.工程拆迁资金拨付审批情况由杭州未来科技城负责。2015年10月20日,余杭区政府向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发送《信息公开处理征求意见单》,就阮国洪等8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以及五常街道办事处的反馈意见,向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征求意见。2015年10月26日,未来科技城管委会作出情况说明,载明:1.涉及永福村征迁拆迁工程的资金来源于杭州未来科技城。2.工程拆迁资金的拨付情况:根据征迁区块范围内征迁工程进度,由拆迁主体五常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未来科技城审核后拨付。2015年10月21日,余杭区政府作出2015年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阮国洪等8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15个工作日答复。2015年11月3日,余杭区政府作出2015年第8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84号告知)。阮国洪等8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杭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余杭区政府作出的84号告知。杭州市政府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杭政复[2015]423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阮国洪等8人补正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杭州市政府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阮国洪等8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日向余杭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审理,杭州市政府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杭政复[2015]4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并于次日向阮国洪等8人邮寄。阮国洪等8人于2016年1月28日收到该复议决定。阮国洪等8人不服,起诉至法院。另查明,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系余杭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杭州未来科技城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类型为机关法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针对阮国洪等8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余杭区政府经查询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在向五常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以及向未来科技城管委会了解情况后,作出84号告知,将了解到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建议阮国洪等8人就详细情况向五常街道办事处、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申请,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阮国洪等8人认为余杭区政府作出84号告知明显是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但其未能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余杭区政府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行政程序上,余杭区政府经延长答复期限后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84号告知,符合法律规定。杭州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告知阮国洪等8人补正,经补正后予以受理,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阮国洪等8人,程序合法。阮国洪等8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阮国洪等8人的诉讼请求。阮国洪等8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阮国洪等6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余杭区政府作出的84号告知,判令其依法公开阮国洪等6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撤销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余杭区政府作出84号告知是行政不作为,本案所涉政府信息在法律上应当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未来科技城管委会是余杭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五常街道办事处同样隶属余杭区政府管辖,余杭区政府向其下属单位征求意见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本院认为:本案中,针对阮国洪等8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余杭区政府经检索、查询,因未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在分别向五常街道办事处和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征求意见、了解情况后,作出84号告知。该告知书明确说明了余杭区政府对阮国洪等8人所申请政府信息的了解情况,并告知其具体获取信息的途径,已经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行政程序上,余杭区政府经延长答复期限后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84号告知,符合法律规定。杭州市政府在阮国洪等8人补正其行政复议申请后予以受理,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被诉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阮国洪等8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阮国洪等6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阮国洪、俞建新、方洪坤、方朋良、郑忠祥、郑水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宝建审判员 白雅丽审判员 王展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