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彦平、彭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平,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平,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彭辉,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深州市,现住沧州市,。刘彦平申请执行彭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证券、保险、支付宝等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拥军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