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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柴爱合与许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爱合,许晓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346号申请人柴爱合,男,195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许晓亮,男,199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柴爱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许晓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号江铃牌陆风X5客车一辆。担保人柴保国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许晓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号江铃牌陆风X5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柴保国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