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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道全与杭州万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全,杭州万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743号原告:张道全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鹏,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万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95号1231室。法定代表人:高举星,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张道全与被告杭州万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道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道全撤诉。案件受理费7528元,减半收取计3629元,由张道全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淑淇?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_1570626208.unknown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