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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某、马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马树强,邵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77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马树强,男,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邵学辉,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郑某与邵学辉等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已将案款全部执行到位,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3民初11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