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某、马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马树强,邵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77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马树强,男,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邵学辉,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郑某与邵学辉等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已将案款全部执行到位,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3民初11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