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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阳,女,汉族,1996年8月5日出生于伊春市伊春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96********,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伊春区X街委*组,住伊春区X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伊春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区检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永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阳在其男朋友白某家,趁人不备将白某父亲被害人白某君的一张卡号为625996026122XXXX、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盗走。因刘阳知道该信用卡密码,其于2017年3月26日10时许,在农行伊春分行南郡支行ATM机分两次支取现金4000元;当天下午,刘阳用该信用卡通过他人在伊春市金玉满堂珠宝商行套取现金5400元;同年3月28日,刘阳持该信用卡在伊春区西繁荣街的工商银行ATM机跨行支取现金500元。刘阳四次共盗取白某君信用卡内现金9900元。案发后,刘阳母亲将赃款全部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证人尹某的证言、被害人白某君的陈述及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在案发后,家属积极退赔未造成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刘阳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永胜审 判 员  高淑芬人民陪审员  邹焕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丽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