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郝玉梅申请执行杜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梅,杜金玉,李香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郝玉梅,女,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杜金玉,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香枝,女,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郝玉梅与杜金玉、李香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玉梅提出书面查封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李香枝位于鲁山县万裕新村的房产及车库予以查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香玉位于鲁山县万裕新村的房产及车库(房权证号为:0002XXXX:车库房权证号为:0002XX**)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香枝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但因被执行人李香枝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判员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跃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