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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立勇与侯月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勇,侯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勇,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侯月生,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勇与被执行人侯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侯月生向申请执行人张立勇偿还人民币8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执行费1160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侯月生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力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