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9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新龙与铜仁市武陵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龙,铜仁市武陵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997-2号申请执行人:徐新龙,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铜仁市武陵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址:铜仁市碧江区火车站旁;法定代表人:张忠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新龙与铜仁市武陵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6日向铜仁市武陵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人民币6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延迟履行利息人民币3600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90元,但被执行人铜仁市武陵山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铜仁市武陵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铜仁火车站支行处账号为52050168364100000143的账户上存款人民币113260元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人徐新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9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