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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路咏梅申请执行杨小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咏梅,杨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771号申请执行人路咏梅,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杨小云,男,1978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康巴什新区。本院在执行路咏梅与杨小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路咏梅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