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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常青云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树云,郭丽红,弓强,周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财保36号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泽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平,男,该××风险管理部经理。被申请人:常树云,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丽红,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弓强,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亚芳,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富庄村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树云、郭丽红、弓强、周亚芳账户资金200000元,包含常树云在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账户623************631内同等金额。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树云、郭丽红、弓强、周亚芳账户资金200000元,包含常树云在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账户623**********631内同等金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艳霞 搜索“”